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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婴低烧接种疫苗致残 家人11年索赔

发布时间:2016-11-03 09:50:10

法院认定不属管辖范围

2005年6月,丰润镇中心卫生院被起诉,要求赔偿因医疗侵权行为给毛家造成的各项损失。然而,2006年8月,丰润区法院驳回了毛泓的起诉。该院当时认为,此案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纠纷,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。唐山中院2006年10月维持了原判。

经过毛家持续反映情况,7年之后,2013年2月,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,认为唐山中院2006年10月的判决“事实缺乏证据证明,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”。

河北省检察院认为,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、免疫程序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。毛泓主张的也是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,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。

2013年3月,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。同年12月,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、指令丰润区法院审理。

14年后获赔48万元

原来,丰润区法院再次采信了唐山市医学会的鉴定,认定本例属于偶合病历,接种单位没有责任。毛泓的家属随后继续上诉。

2016年7月14日,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,卫生院在毛泓发烧中还给其注射疫苗,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。判决同时认为,注射疫苗时毛泓本身已患有疾病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,卫生院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总损失数额的25%为宜,即45.4万元。

判决还认为,毛泓如今的损害后果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,故酌定由卫生院给付毛泓精神抚慰金3万元。

尽管被判获偿48万元,事发14年后的毛家已付出沉重代价。毛泓的家属称,毛泓没来得及学走路、说话,至今卧床,每天需要输液维持,家中因治病已负债累累,48万元赔偿将有一大部分用于还债。而全家只有毛泓的父亲、姑姑有微薄的收入养家,他们不放弃继续申诉或申请各种援助项目。

毛泓的家属告诉记者,他们了解到,在一些大城市的医院,每位接种者都要当场做量体温等检查,合格之后方可接种,“这个流程可以避免像我们家这样的悲剧,应该推广,而不是仅由医生口头问问。我们会向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书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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